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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福县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2月9日在安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九十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县人大十六届六次会议、十七届一次会议决议,始终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县“十四五”良好开局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始终坚持对党忠诚,主动服务保障全县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讲政治顾大局。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始终。主动对标全县“一个先行区、四个示范区”战略布局和上级院工作要求,围绕全县中心大局制定检察工作贯彻措施,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更新并落实“三个”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12件次,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着力推进平安安福建设。加大惩治犯罪力度,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60人、起诉224人。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7人,起诉55人,优质高效完成张某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周某某等2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及刘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的审查起诉工作。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45人,起诉盗窃、诈骗、抢劫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8人;从严惩治“黄赌毒”犯罪,起诉119人;积极参与“断卡”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涉“两卡”犯罪11人,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认真贯彻《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起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侵害企业财产利益犯罪13人。落实非公企业维权工作机制,为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信访设置“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刑事检察政策,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人员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并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办案为企业追赃挽损50余万元。

积极服务乡村振兴。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及毁坏耕地林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污染水资源、非法猎捕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起诉38人。聚焦乡村生态和人居环境保护,开展“基本农田保护”“非煤矿山治理”“集中饮用水源治理”“水库水质治理”等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9份,督促修复耕地林地30多亩。联合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打造枫田生态修复基地,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开展“法治进乡村”等活动,完成法治宣传23场次,带动提升广大乡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二、始终坚持人民立场,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

聚力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食药安全领域,强化“河(湖)长+检察长”、“生态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粉尘污染”、“敬老院老年人食品安全”“整治问题窨井盖”、“高空抛物”、“飞线充电”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9份,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共性问题、行政执法难点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件,督促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严防“黄赌毒”等工作。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实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14个,累计办结实事52件。

倾力保护特殊困难群体。坚持“零容忍”,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快从严从重办理,共起诉10件13人。同时,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全年不批捕8人,不起诉2人,附条件不起诉6人。成立“福芽”未检工作室,对涉案未成年当事人开展帮教、心理疏导等109人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等活动4次;向3名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选派19名检察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23场次,受教学生2723人次。全年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7件17人,发放救助金16万元。

全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落实检察长接访、信访首办负责制等措施。首次信访申诉案件院领导包案28件,推动王某某控告案、季某某信访案有效息诉罢访。积极探索常态化开展公开听证,召开公开听证会13件次,矛盾化解率100%,其中,刘某某公开听证案被评为全省检察听证典型案例。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96件,群众信访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

三、始终坚持法律监督,全面推动四大检察协调充分发展

刑事检察持续优化。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全年依法适用认罪认罚434人,占涉案总人数的91.18%,一审服判率97.12%。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捕66人、不起诉91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上升5.4和1个百分点,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6人,诉前羁押率降至44.44%。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监督立案4件、监督撤案1件,追捕7人、追诉4人。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开展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21件。强化刑事审判监督,提出刑事抗诉3件,列席审委会5次。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外执行、看守所监管活动、财产刑执行等书面监督意见采纳率100%。

民事检察稳步提升。加强与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内部协调配合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加强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共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21件,办结率为100%。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多名农民工获赔人身损害赔偿或追回被拖欠工资。将民事纠纷化解贯穿到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在邹某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一案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律师参加公开听证会,通过向申请人充分释法说理,最终赢得了申请人的认可和理解。

行政检察扎实推进。推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互支持,共同促进,与行政部门建立稳定良好协作关系,共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等行政检察案件5件,办结率为100%,检察建议回复整改率100%。认真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与县司法局达成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协作意见,综合运用公开听证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化解。与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发协作配合实施意见,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又促进了执法部门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公益诉讼(检察)不断强化。贯彻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扎实推进公益诉讼行稳致远,办案数量及质效实现了双提升。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84件,同比增长18.3%,列全市检察机关第一,实现了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全覆盖。与杭州军事检察院共同办理钱山乡红色军事文化史迹系列公益诉讼案,得到了高检院和省院的高度关注,推动“武功山三年游击战”烈士墓(群)、虎龙坪战斗遗址等6处红色军事文化遗址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争取抢救性建设资金150万元。

四、始终坚持从严治检,大力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

突出抓好政治教育。以中国共产党建立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人民检察史教育,组织开展“党史百年天天读”、学习英模事迹和“红色走读”等系列活动,全年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10次,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上党课8次。深学细研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全员政治轮训,强化理论武装、筑牢政治忠诚,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政治谈话,不断警醒检察人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努力提升业务水平。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参加各类培训和庭审观摩60余人次,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案件12次31件。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院领导直接办理各类案件869件,占案件总数的62.16%。持续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以考核倒逼办案质效提升。深入开展案件评查61件,及时发现并整改办案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突出抓源治本、建章立制,研究出台《关于降低“案-件比”的规定》《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及实施细则》等4项机制措施。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整改各类顽瘴痼疾及影响执法司法突出问题47个。持续抓好市委提级巡察整改工作,全面完成整改事项16项。从严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司法责任。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不断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全年累计报告事项78件。经常开展“两条例一准则”等党内法规学习,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巡查。

五、始终坚持阳光司法,依法主动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贯彻、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检察机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2次,专题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1次,并抓好审议意见落实。组织开展走访人大代表40余人次,充分征求代表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4件,通过持续跟进和逐条落实,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邀请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律师、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检察工作视察调研、“检察开放日”、联席会议等活动20余次,参加司法救助、拟不起诉等案件公开听证9场。定期向社会发布检察信息100余期,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0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01条、法律文书269份,有力提升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位代表,2021年安福检察各项工作稳步向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荣记全省检察机关集体三等功36检察业务核心数据进入全第一方阵11人次获得省、市、县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有:服务中心大局新举措还不多,检察理念更新还不到位,“四大检察”发展还不平衡,检察人员业务素质还有待加强。对此,我们一定会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省检察院贯彻落实措施,认真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县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和井冈山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围绕全县“一个先行区、四个示范区”建设,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履行检察工作职能、大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推动安福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富裕活力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新安福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坚持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从党的百年峥嵘岁月和坚定法治追求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的实施细则、实施意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决扛起以法律监督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是以更强的责任担当服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一个先行区、四个示范区”建设。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安福、法治安福建设。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六稳”“六保”,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助力打造美丽安福。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促进发展成果共享、城乡共同富裕。

三是以更优的检察产品增进民生福祉。主动顺应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聚焦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等领域,积极履行打击犯罪、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监督等职责,守护好群众身边的幸福。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实事,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是以更严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解决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层面的共性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五是以更硬的纪律作风打造检察铁军。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治检,抓好长效机制落实,不断巩固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强化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锻造高素质专业检察队伍。坚持严管厚爱,强化案件质量评查,严格司法责任追究,完善检察权制约监督机制,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久久为功,持续不断正风肃纪。

各位代表,昂首奋进新征程,接续奋斗再出发。新的一年,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锐意进取、忠诚履职、担当实干,为谱写全面现代化建设的安福新篇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和案例简介

 

一、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行政检察: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规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6.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书面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重点解决以下监护问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刑事侵害;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其他未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合法权益保障等。

 

二、有关案例介绍

 

1.张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999年,张某通过砍伤“十二兄”创立者管某某后成为该组织新的领导者。自2000年以来,张某通过不断吸收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在校学生,逐步形成了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联系紧密、有一定纪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为树立社会淫威和强势地位,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42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社会帮派、赌博非法行业、工程建设等领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安福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21年6月30日,该案由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等26名被告人一年二个月至十八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未成人郑某某附条件不起诉案:2020年9月期间,外省务工人员某某先后次到安福小区门卫室盗窃多个快递包裹,被盗物品价格为1192元。本院审查后认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时属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因郑某某小学未毕业,其认知存在一定偏差需要矫正,确有必要接受一定时期的监督考察,本院决定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鉴于其法定代理人远在外省,无法进行有效帮教。本院创新帮教举措,积极引入社工组织,与安福县安馨社工服务社签订委托帮教协议,由社工每月按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及就业帮助。在社工组织及本院共同监督帮教下,郑某某认知水平得到提升,顺利通过六个月的监督考察期后,本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3.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2021年2月26日,李某某丈夫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头部严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院在办理该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该案被害人家属李某某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李某某与王某某育有一儿一女,女儿15岁读中学,儿子8岁读小学。李某某系聋哑人,2021年3月小脑出血被诊断为脑脉瘤,医疗费用较高,且王某某车祸身亡后,家里失去唯一劳动力,全家靠低保为生,生活非常困难。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李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体现了检察机关“应救尽救”的救助理念,彰显了检察温度。

4.安福县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武功山湘赣边三年游击战核心区域革命遗存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为传承红色基因,更好发挥红色遗存的教育作用,2021年4月份以来,安福县检察院联合杭州军事检察院开展了“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共同办理了武功山湘赣边三年游击战核心区域(安福钱山)红17师政委徐细元墓、湘赣独立三团团长刘启明墓及虎龙坪战斗遗址等革命遗存保护不佳问题系列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和杭州军事检察院对该案的办理高度重视,省检察院、杭州军事检察院在市检察院就如何保护问题召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听证磋商会,最高检察院派专人到场指导。相关专家论述了钱山革命遗存蕴含的革命精神及保护的重要意义。磋商会议听取了各方意见,凝聚了各方合力,共同推进了红色军事文化史迹的保护,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通过办案,已争取到第一批项目资金150万元用于龙虎坪战斗遗址(陵园)抢救性建设,目前正在组织施工。

5.彭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案:2021年5月20日,彭某某与王某某因菜苗打农药一事发生争吵后打架,致王某某三处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期间,其家属主动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到位。了解到该情况后,本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倾听当事人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属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且彭某某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对彭某某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之后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本院在办理此类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时,认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用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矛盾化解,通过用心用情依法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安福县某烟酒商行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2021年5月,县市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县某烟酒商行货架上摆放的6瓶红酒瓶身未贴中文标签,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该烟酒商行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立案后邀请本院参与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本院经阅卷核实,认为县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经研判,决定通过双向释法说理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方面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承办检察官与申请人深入沟通交流,并就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以及合法性等进行释法说理。另一方面围绕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建议县市监局充分考虑申请人违法情节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处罚金额。在本院和复议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该烟酒商行与县市监局消除了分歧,化解了矛盾,达成了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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