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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县十七届人大三次

会议文件(九)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223日在安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罗 志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之年,是贯彻落实县第 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的关键之年。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县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迎接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这条主线,围绕全县“一个先行区、四个示范区”战略布局,依法能动履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安福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筑牢政治忠诚,奋勇争先服务发展大局

坚持“从政治上看”。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更加坚定自觉维护和捍卫党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从政治上看”落实到检察履职全过程各环节。积极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全年15次党组会100余件决策事项得到有力落实。及时更新并落实“三个请示报告”事项清单,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21件次,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始终保持惩治犯罪高压态势,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6271人,提起公诉243314人。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暴力犯罪30人,起诉“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51人,起诉“黄赌毒”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65人,起诉涉“两卡”电信网络犯罪18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打早打小,促进常治长效,积极推进《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与适用,起诉涉黑恶案件24人;优质高效完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彭某寻衅滋事再审案。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开展专题调研,制发检察建议9件,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从严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起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侵害企业财产利益犯罪4,通过办案为企业追赃挽损60万余元。贯彻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刑事检察政策,对涉案民营企业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落实非公企业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市场主体“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有效办结企业诉求5件。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某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在达到预期效果后,经公开听证对该企业及负责人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最大司法善意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积极服务乡村振兴。依法打击各类危害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办理该类刑事案件1629人。聚焦非法占用及毁坏耕地林地、破坏污染水资源、危害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办理系列公益诉讼案46件,督促修复耕地林地15余亩,清除河湖范围内违法堆放的垃圾千余吨。坚持既“输血”又“造血”,为挂点帮扶村提供或争取资金48万余元。找准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需求,联合县法院、县乡村振兴局建立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努力实现救助信息共享与“遇困快助”目标。

二、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增进民生福祉

全力办好为民实事。主动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聚焦群众关切,针对“消”字号产品、瓶装燃气、道路“钉子阵”等领域存在的公共安全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发出检察建议17件,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都管”,用心用情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努力化解信访矛盾。突出解决信访问题,落实检察长接访、信访首办负责制、首次信访申诉院领导包案等措施,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67件。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积极推动信访听证工作,灵活运用公开听证、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等方式对信访案件开展释法说理与矛盾化解。

着力保护特殊群体。积极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从严惩治养老诈骗犯罪,多形式开展防养老诈骗宣传活动,增强老年人防骗识骗意识,帮助老年人捂好自己的“钱袋子”。通过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支持起诉专项活动,帮助追回劳动报酬30余万元。深入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开展清理占用盲道、开放无障碍卫生间等整治行动,有力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力度,向因案致贫的36名生活困难当事人发放救助金36万元,救助金额同比增长125%

倾力关爱未成年人成长。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10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批捕10人,不起诉7人,附条件不起诉7人,不起诉率53.85%。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未履行强制报告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常态化开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合力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护墙”。强化青少年法治教育,选派18名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22场次,受教师生3767人次。以“福芽”未检工作室为载体,联合有关部门多形式开展“保护少年的你”检察宣传周、“检爱同行”进校园、家庭教育讲座、校园周边盲盒治理等活动。

三、强化法律监督,能动履职守护公平正义

不断优化刑事检察工作。统筹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努力减少社会对抗,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379人,适用率92.89%,同比提高1.71个百分点,一审服判率95.98%。依法无逮捕必要不捕41人,情节轻微不起诉87人,不捕率、不诉率分别上升306.31个百分点。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9人,诉前羁押率降至20.24%。依法开展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办理各类监督案件36件。全年批捕案件未出现轻缓刑判决,公诉案件未出现无罪判决或撤回起诉情况,追捕案件均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案件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直诉案件均提前介入审查,退查、延期案件明显减少,刑事“案-件比”下降至11.03,全年案件审结率97.95%,办案质效显著提升。

精准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5件,同比增长19%;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2件,同比增长140%。将民事纠纷化解贯穿到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11件,息诉罢访3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互支持,共同促进,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6件,均被采纳。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及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协作配合机制常态化运行,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5件,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检察案件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持续深化公益诉讼检察。贯彻落实“双赢多赢共赢”办案理念,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行稳致远。全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4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70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件,实现法定办案领域全覆盖。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回头看”专项活动,督促相关部门继续履职,钱山革命遗址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虎龙坪战斗遗址群景区确定为江西省乡村游3A景点。钱山革命遗址公益诉讼案被评为江西省检察机关2022年度典型案列,本院报送的以此案办理为背景的纪实片《山河记得我》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办案故事”。

四、加强队伍建设,固本强基锻造检察铁军

强化政治理论武装。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走深走实,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以及省市县党代会精神,深入开展“思想大解放、作风大提升、改革大突破”活动,扎实推进“让党放心、人民满意”模范机关创建,不断提高检察人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提升干警专业本领。运用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等议案机制,提升干警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降低错案风险。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参加各类培训和庭审观摩80余人次,3人次在全市业务竞赛中荣获业务标兵(能手)称号。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院领导直接办理各类案件217件,占案件总数的30.56%。持续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以考核倒逼办案质效提升。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64件,及时发现并整改办案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

落实全面从严治检。从严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司法责任。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累计报告事项42件,不断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开展政治谈话32人次,实现班子成员、科级干部、部门正职政治谈话全覆盖,及时对干警思想动态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监督提醒,扎实做好政治谈话整改工作。常态化开展纪律作风督查,对重点工作任务实行督查通报,形成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

五、坚持阳光司法,依法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检察机关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走访人大代表50余人次,充分征求代表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6件,通过持续跟进和逐条落实,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

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工商联等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检察工作视察调研、联席会议等活动200人次,参加信访申诉、拟不起诉等58件案件的公开听证。定期向社会发布检察信息100余期,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47条、法律文书56份,有力提升检察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位代表,2022年安福检察各项工作稳步向前,47项核心业务数据38项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排位全市第1、全省第4,获评省、市级典型案例各1例,9人次获得省、市、县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县政府、县政协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主要有: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意识还不强,检察办案“三个效果”还需进一步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与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要求还有差距。对此,我们一定会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围绕全县“一个先行区、四个示范区”战略布局,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安福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安福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富裕活力美丽幸福的现代化安福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更高站位强化政治建设。坚持一切检察工作“从政治上看”,将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持续推进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充分认识二十大的重大历史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努力打造最讲党性、最讲政治、最讲忠诚、最讲担当的检察机关。

二是以更全履职促进高质量发展。围绕全面建设“四个安福”奋斗目标,以数字检察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行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助力绿色安福发展。

三是以更实举措践行为民情怀。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妥善办理民生案件,强化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司法保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措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是以更优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提升刑事检察质效。深化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强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提升公益诉讼检察质效。

五是以更严标准提升队伍素质。坚决扛起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政治责任,持续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和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要求,筑牢司法廉洁“防火墙”,全面提高检察队伍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征程需要新作为。新的一年,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一流的工作作风争创一流的工作业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安福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和案例简介


  1.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行政检察:包括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指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检察院可以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职,还可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行为也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2.羁押必要性审查: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3.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规定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8111日起,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三个规定”。

6.强制报告制度:其全称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7.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8.刑事“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包括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捕复议复核、不诉复议复核、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撤回起诉、国家赔偿等内容。“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二、有关案例介绍

1.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彭某寻衅滋事再审案2016726日,彭某伙同周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十余人在安福县99宾馆持刀、匕首追砍倪某某等人,造成倪某某等4人受轻伤(因被害人不配合无法作出伤情鉴定)。2019815日,安福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1年,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某涉恶案件中发现,该寻衅滋事案案发后,周某某为帮助参与砍人的集团成员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多次找到被害人倪某某以医药费、可能报复等威胁手段,要求被害人转院,不准报警、验伤。后经侦查,倪某某等4人的伤情均为轻伤。为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彭某因恶势力犯罪集团妨害作证,被害人的伤情无法进行鉴定,导致被判处刑罚明显畸轻,故提请抗诉。2022630日,经安福县人民法院再审,彭某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安福县某畜牧有限公司、蒋某某、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019年至20206月,安福县某畜牧有限公司股东蒋某某、刘某某在获得林地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生猪养殖场,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红线范围施工,且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变更林地占用范围许可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建设。经鉴定,该公司占用林地83.8亩,超出批复范围 31.7;经变更调整范围,仍有17.8亩超出批复范围。经审查,养殖场系招商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系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该案系因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故从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及全县生猪养殖的产业发展角度考虑,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督促涉案企业排查管理漏洞及法律风险,对企业治理、环境保护、风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了合规整改,经公开听证后,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公司及责任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3.周某某与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郭某某雇请周某某为其承包的安福县安平路地下管线进行顶管作业,作业结束后,郭某某向周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并向周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郭某某尚欠周某某劳务费 15000元,后周某某多次向郭某某催讨剩余劳务费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某向安福县检察院申请支持其向安福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郭某某支付所欠务费。安福县检察院经审查,周某某作为农民工,缺乏相应的诉讼能力,在其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遂发出支持起诉书,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某某已按约定提供劳务,郭某某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该案起诉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郭某某当庭付清所欠周某某的劳务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此类案件的办理对于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弘扬新时期“枫桥经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取得了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4.无障碍设施建设公益诉讼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落实省、市院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活动通知精神,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检查监督活动。针对汽车站、超市、医院等公共场所出入口两侧的盲道上,随意停放电动车、自行车及占用盲道经营等情形,召开公益诉讼听证会,广泛听取县人大、县政协及各行政机关代表的意见,与责任单位就相关问题整改形成磋商意见。听证会后,相关责任单位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清理占用盲道摆摊设点20余处、劝离流动摊贩170余个、规范门店坐店经营40余家、县中心城区已建公厕24个全部开放使用残疾人专用厕位和洗手池,为弱势群体在新时代实现无障碍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5.钱山革命遗址公益诉讼案:针对位于钱山境内的湘赣边三年游击战革命烈士墓群及虎龙坪战斗遗址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情形,安福县检察院联合吉安市检察院和杭州军事检察院于2021年立案调查,组织召开听证会,制发检察建议。2022年安福县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活动。县政府相关部门争取到300余万元专项资金,全面开展对革命遗迹的普查和保护,基本建成革命烈士陵园。融入红旅路线图,虎龙坪战斗遗址群已确定为江西省乡村游3A景区,全年接待各类游客2万余人次,成功打造“红色钱山”品牌。促成地方专门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将“检察机关依法在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开展公益诉讼”纳入《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推动媒体宣传报道,《人民日报》《检察日报》报道有关内容6次,其他媒体也竞相宣传。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2022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本院报送的以此案办理为背景的纪实片《山河记得我》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办案故事”,“新时代江西检察好故事”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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