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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荒漠化防治 草原生态修复 公开听证

【要旨】

针对非法占用草原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综合运用检察听证等多种监督方式,实现“全链条”追责和草原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坐落在毛乌素沙漠南缘,是“三北”防护林体系重点县,连年干旱少雨,天然草原生态环境脆弱,防沙治沙任务严峻。2008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红等三人擅自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造成159.5亩草原遭到严重破坏。行政机关对其三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后,案涉草原生态长期未修复,构筑物也未拆除,土质沙化风险较大,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根据属地管辖规定,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盐池县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对草原生态负有修复监管职责。9月9日,盐池县院对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盐池县院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调查走访、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红、张某某、高某叶等三人违反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造成159.5亩草原遭到严重破坏。2014年5月12日,盐池县自然资源局曾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37.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涉案区域的草原生态长期未修复,构筑物也未拆除,导致案涉土地表土裸露,周边环境遭受风沙威胁,土地荒漠化问题没有得到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9月18日,盐池县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参加,检察机关从线索来源、调查情况、法律依据等对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方面作了详细阐述,明确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和履职情况。

9月20日,盐池县院向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砖厂限期拆除违建厂房和设施,并对受损草原进行修复。同年11月,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已拆除违建厂房和地上其他设施,并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涉及的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草地植被恢复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对案涉草原进行修复。

2022年5月,盐池县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邀请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共同前往现场核查整改情况,经实地查看,案涉159.5亩草原已全部完成了场地平整、人工播撒草种等工作,草势生长良好,草原盖度达到85%,行政机关安排专人抚育管护该区域,未发现问题反弹,土质沙化风险得到明显控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针对违法行为人非法占用草原,造成草地枯死、土地趋于沙化,但行政机关只作出行政处罚、未修复草原的情况,通过公开听证、制发诉前检察建议、邀请人民监督员和群众代表实地核查整改情况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促进当地草原保护和荒漠化防治,织密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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