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曾某某等3人因非法捕猎“野鸽子”获刑
俗称的“野鸽子”实为珠颈斑鸠,珠颈斑鸠成鸟头颈部灰色,额泛淡蓝,至头顶转为泛粉红色,后颈有一大块黑色领斑,其上满布细密的白色珠点,是国家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情回顾:2022年9月,曾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驾车从高丘村出发,先后经高丘村、新背村、良种场、远家村等地持气枪进行狩猎,并猎获三只斑鸠,在远家村继续行猎时,被附近居民拦停在路上。曾某某、罗某、刘某三人持枪弃车逃离现场。2023年2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8月,曾某某、罗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曾某某、罗某、刘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曾某某拘役4个月、罗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供稿: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