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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安福,被罚2次的付某某又因这事进去了!
时间:2024-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过的错还会再犯吗?酒驾被处罚过还会酒驾吗?这不,安福就有一个这样的人,曾因酒驾被处罚过2次,这次......

基本案情:2016年6月,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福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2023年7月,付某某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0元,并吊销驾驶证;2024年2月,付某某在表哥家吃晚饭时饮酒,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有饮酒驾车嫌疑,经抽血送检鉴定,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9.01mg/100ml。归案后,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安福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谢媛)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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