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为了所谓的“好处费”将银行卡出借给别人吗?还在帮别人跑腿取现吗?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终会将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初,邹某在罗某某介绍下认识了罗某某的表哥,罗某某的表哥要银行卡“跑分”洗钱并承诺给予好处费,于是邹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2023年9月5日受害人贺某某被人冒充乡党委书记诈骗10万元,该款转至邹某的银行卡内。邹某明知该款为诈骗款,仍从银行柜台取现7.5万元,ATM机取现2万元,共计9.5万元交给罗某某及其表哥。2023年11月1日,邹某在浙江省慈溪市一出租房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
被告人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安福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普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为保证自身安全,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收购、出借、出售自己的信用卡、银行卡账户和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给他人 ,更不要去银行帮助诈骗分子取现。“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欲,以身犯险,最终将自己送进法律的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