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22年5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其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解冻为由,多次要求受害人陈某某向其名下的支付宝、微信以及其朋友苟某某、谭某某、冯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进行转账,累计金额达19万4千余元,所骗钱财被刘某某挥霍一空。案发后,其家人与受害人签订了还款协议,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其银行卡被冻结需要他人转账才能解冻为由,多次要求受害人温某某向其名下的支付宝、微信进行转账,累计诈骗温某某9万7千余元(案前已归还3万6千余元)。被告人刘某某总共诈骗他人钱财29万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诈骗他人的犯罪事实。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安福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
检察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温馨提醒:金钱应该靠双手挣来,诈骗他人财物最终会等来一纸判决,广大群众要防范诈骗行为,在涉及钱款问题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避免掉入不法分子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