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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夏某某因麂获刑
时间:2025-0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麂(拉丁学名:Muntiacus vaginalis),鹿科,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保护野生动物

案情20233月底至4月初,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无狩猎证的夏某某使用2个捕猎套、1个捕猎夹到安福县洋溪镇田里村境内的“五家山”“北边山”山场陆续猎捕了赤麂(黄麂,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和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野猪1头。猎获的野生动物均被夏某某带回家中肢解藏于冰箱内便于日后销售和食用。2023415日,夏某某将部分野生动物销售给了钱山乡人贺某某,获利1780元。案发时,剩余的野生动物已被夏某某食用完。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夏某某拘役4个月;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项合计23179.8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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