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权按时且全额
获取劳动报酬
拒绝向劳动者支付薪资
甚至玩起消失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以甲公司名义承揽了乙公司室内装修工程项目。曾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聘请了刘某某等人从事木工、泥工等工作,并承诺给付劳动报酬。乙公司于2022年8月前支付给曾某某130余万元工程款,曾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优先支付劳动报酬,经安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曾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不支付刘某某等28人劳动报酬32万余元。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
被告人曾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曾某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支付了剩余劳动者报酬。经依法审理,安福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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